〔五届〕第六号
《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由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0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的决定
(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